2007年5月19日 星期六

歐盟決議 挑起仇恨列犯罪

中國時報 2007.04.21 
歐盟決議 挑起仇恨列犯罪
潘勛/法新社盧森堡十九日電

    歐洲聯盟成員國的司法部長今在盧森堡 會議達成重大決議,將鼓吹種族歧視、煽動仇外列為犯罪行為,然而也附有但書,警告各國執法時須謹慎,以緩和眾人對本規章有侵犯言論自由的疑慮。

    決議明言,凡本諸種族、膚色、宗教信仰、血統、國籍或族裔而挑撥暴力或仇恨,對付某團體或其成員者,得處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。犯法的 行為包括散發「傳單、圖片等物品」。

    本決議將適用歐盟廿七個會員國;然而,在達成決議前,各國曾為此爭論將近六年。另外,決議也未滿足德國的意向,特別把否認有納粹大屠殺情事列為犯罪行為。規章中另指出, 會員國得選擇只處罰有擾亂公共秩序之虞與威脅、汙蔑或侮辱他人的犯行。

    在盧森堡等國帶頭努力下,本決議終於克服萬難而通過;不少人疑慮,它會危及言論自由。為了讓規章條文得以獲英國、愛爾蘭及 北歐諸國接受,否認納粹大屠殺之情事的言行,唯有在被視為可能挑起仇恨、違反全歐盟法規時,才得以定罪。

    決議中有條文言明,「公開寬恕、否認或淡化種族屠殺、反人道罪行及戰爭罪」的犯行都適用罰則。

    但是,歐洲議會「自由民主黨」黨團領袖瓦特森發表聲明表示,想把歐盟各國有關仇恨罪的法律統一起來的種種作為,其實既反自由 開放,又毫無意義;此外,決議中條列的事項有可能引發歷史恩怨之爭執,如洪水破閘而出,嚴重危及言論自由,「為 歷史立法」,根本不是歐盟的職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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