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7月18日 星期五

種族歧視條例 香港三讀過關

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《種族歧視條例草案》,將禁止在僱傭、教育、服務、選舉、聘用和參加會社六個範疇上的種族歧視。由於特區政府提出八項「語言歧視」豁免遭到否決,公私營機構須提供語言翻譯服務,一經定罪最高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。政府將於下周五刊憲,並按計畫分階段實施,在三個月內制訂賦予平機會的條文,再逐步落實有關法例。

特區政府早於二○○六年底提出制訂《種族歧視條例草案》,把基於種族原因歧視、騷擾和中傷行為定為違法,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責範圍至包括種族歧視。

當局原本提出八類機構不受條例「語言歧視」規限,但遭到立法會否決,使公私營機構須提供語言翻譯,涉及職業訓練、職業介紹所、教育機構、提供貨品、設施或服務、處置或管理處所、租賃處所承讓或分租、大律師、會社。所涵蓋的範疇極廣,例如有不諳廣東話或中文的印巴裔人士到醫院求醫,若醫院沒有提供翻譯,令病人無法表達病情,導致誤診,亦可能觸犯間接歧視。同時,商戶或機構亦須為不同種族人士提供相同質素的貨品或服務,若因言語不通,令少數族裔人士得不到平等對待,商戶也可能觸犯違法。

如果有人形容這些族裔人士是「阿差」、「賓妹」等,令當事人感到不安,都可構成種族騷擾,除非說話人可證明使用這類用詞時,只當慣常道地語,並非蓄意冒犯或侮辱。

政府將與平機會定出實施的時間表,並預留一千六百萬元供開設四個社區傳譯中心。發言人十日晚補充,政府提出的「語言豁免」被否定,但公私營機構是否需要使用某種語文或提供傳譯服務,要視乎是否符合條例中「相稱原則」測試,並指條例不規定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機構須變更授課語言。

新法例仍有豁免,業主出租單位時,如仍需單位內與租客共用廚房或洗手間,而單位不超過六名住客,業主可選擇租客;僱主招聘時亦可選擇家庭傭工的種族,但聘用後不應存有種族歧視。聘用不足五名員工的僱主可享有三年豁免期,部分職位招聘如電影拍攝中的指定種族角色、外籍英語教師亦可獲豁免。

平機會主席鄧爾邦歡迎立法會通過法例,消除種族歧視可提升香港作為商業中心國際形象,現正草擬僱傭實務守則,透過電台和電視宣揚社會共融,為新法例打好基礎。平機會將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網上資源、把單張和小冊子翻譯及印製不同語言版本、與團體合作為少數族裔人士舉辦培訓課程等。

消除種族歧視是全球趨勢,如英國官方文件,一般會翻譯成數十種語言,方便各類人士閱讀。美國規定,不得以種族、膚色、宗教、性別、國籍為由在僱傭上給予歧視。

【2008/07/11 歐洲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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